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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许展将于5月9日在京盛大开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业发展,提升企业特许体系建设水平,为投资人选择加盟项目提供决策参考,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发布的《特许人经营体系成熟度与服务能力评定规范》(SB/T 10819-201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并在商务主管机关完成备案的特许企业均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提出评定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特许体系评定仅指对备案、“两店一年”、店铺数量、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文件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特定项目和标准的评定。

第四条 评定工作由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组织并授权的、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服务的资深律师和管理咨询专家负责实施。

第五条 通过评定的企业,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颁发《商业特许经营体系评定证书》,企业名单及基本信息将在协会官方网站(www.ccfa.org.cn)公示,社会公众可以查询。

第二章 评定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评定项目和标准包括:

(一)备案:特许企业是否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备案;备案的经营资源类别与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一致。

评定要求:企业能提供备案号,并经商务部相关网站查询核实,且备案的经营资源类别与实际经营范围一致。

(二)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具有书面合同;合同是否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必要条款。

评定要求:具有书面合同,且合同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必备条款。

(三)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具有书面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具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应信息。

评定要求:具有书面的信息披露文件,且文件具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应条款。

(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特许企业是否具有书面的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或用于支持特许经营的信息化系统,手册或系统应包含如下基本框架模块:

1.特许经营加盟招募类文件或系统;

2.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商圈规划及特许人对被特许人选址、营建和开业等支持类文件或系统;

3.加盟店运营标准及规范类文件或系统;

4.特许人对加盟店提供的培训、督导、采购和配送、品牌和营销类文件或系统;

5.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交流学习平台和机制类文件或系统;

6.加盟关系状态维护和管理类文件或系统。

评定要求:企业能够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或系统文件主要功能界面的截屏,且目录或系统主要功能界面截屏包含上述基本框架模块。

(五)经营年限及店铺数量:根据企业店铺数量和店铺的经营年限分为三类:

A.有10家店铺经营5年以上。

B.有20家店铺经营5年以上。

C.有20家店铺经营10年以上。

评定要求:企业能够提供10家或20家店铺(直营店或加盟店皆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根据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年份区分为ABC三类。

第七条 以上评定项目均为必审项目。在上述六项评定项目均经评定通过后,申请企业方可获得协会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评定证书》。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评定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企业登录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官网(www.ccfa.org.cn)在线填写《商业特许经营体系评定申请表》,并根据要求向协会提交有关资料。

(二)受理。协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在一周内将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三)书面审核。经初步核实通过后,协会组织评定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四)面审。书面审核通过后,由协会统筹安排申请企业面审,面审地点在北京或上海,具体时间和日程安排由协会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企业。

(五)专家评定。认定专家根据书面审核和面审的情况向协会提交专家评定报告。协会根据评定报告,对达到评定标准的特许企业授予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未达到评定标准的企业,书面告知。

第九条 申请评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体系评定申请表;

(二)特许企业营业资格登记注册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特许经营合同;

(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五)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六)店铺名单及相关资料;

(七)其他资料;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条 通过评定的企业,由协会颁发《商业特许经营体系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 证书有效期两年,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证书有效期内,若企业发生与本评定内容有关的信息变化,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发证机构,并由评定机构重新进行评定,否则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证书有效期满后,企业需再次提交评定申请,通过评定后换发新证书。

第五章 评定专家

第十四条 评定专家须是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资深律师或管理咨询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开展评定工作须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授权,并持有协会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评定专家证书》。

第十六条 评定专家须遵循客观、公正、尽责、守信原则,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协会制定的评定工作流程,对被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并对所评定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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