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条款
条款类别

《融资服务协议》

鉴于上海甘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领域均具备较强专业能力,在投资人甄选、推荐以及投资项目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且(以下简称“甲方”)希望通过的乙方提供的投融资渠道获得融资机会,故双方秉着诚实、公平、自愿原则,订立以下融资顾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上海甘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健敏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号新城控股大厦B座3楼J区

电话:021-58523466


第二条 委托事项

甲方特此委托乙方就甲方拟发起的股权融资项目(以下简称“融资项目”)提供如下咨询服务:

2.1甲方特此委托乙方就甲方拟发起的股权融资项目(以下简称“融资项目”)提供财务咨询服务,乙方应当根据自身的投资经验及甲方可能提出的特殊要求向甲方推荐适当的投资人并尽最大努力促成融资项目。

2.2甲方特此委托乙方就融资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提出评估建议和参考意见;乙方应该根据自身的投资经验,就甲方融资项目的估值给出合理的评估建议。

2.3在本轮融资过程中,如甲方要求,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与本轮融资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为甲方起草和/或修改交易所需各种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条款清单、投资协议等)提供合理建议,以及就融资结构、融资条件、重组安排及其他与本轮融资相关的事宜为甲方提供合理建议。

2.4在本轮融资过程中,如甲方要求,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与本轮融资相关的财务指导,包括为甲方准备的本轮融资所需各种商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介绍文档、商业计划书等)提供合理建议;以及就重组安排、交易结构、定价及其他相关安排为甲方提供合理建议;全面分析甲方目前的财务状况,提出融资方式的合理建议。

2.5此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过程,原则上不会产生出差、餐饮、招待等需求,如确实为完成居间服务之必须,在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承担出差、餐饮、招待等费用。换言之,本合同项下佣金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除非取得甲方同意除佣金和前述居间活动必须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积极将融资项目的相关信息提交有投资意愿的潜在投资人,并根据潜在投资人的要求对融资项目进行书面或口头的介绍和推荐。

3.2在潜在投资人形成初步投资意向后,乙方应当配合潜在投资人及甲方参与并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商务谈判、尽职调查在内的有关活动以促成该融资项目。

3.3融资项目成功后,乙方有权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甲方收取相应的融资顾问费。但乙方并不保证甲方的融资项目一定能够获得成功

3.4乙方还将在业务范围内为甲方提供上市、业务资源整合及品牌传播等服务内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应当优先安排公司核心业务负责人与乙方或乙方推介的潜在投资人进行对接,并对融资项目进行及时和详尽的介绍和说明

4.2甲方与目标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后,经尽职调查若发现甲方先前所提供的资源数据有虚假信息或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涉及可能伤害到甲方利益的商业机密除外),并且如果该虚假信息或恶意隐瞒的重要事实有损于乙方或者投资方,导致目标投资人拒绝投资的,将被视为甲方违约,并应承担支付等额于服务佣金50%的违约金。

4.3甲方应按乙方的协调进度表,积极配合与融资项目有关的商务谈判和尽职调查工作。

4.4甲方不得在融资协议服务期内,私下与乙方推介的任何投资人或潜在投资人进行融资谈判和投资报价,不得做出任何不利于乙方及其关联方或合作伙伴的行为。

4.5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在6个月的服务有效期内,支付乙方相应的融资顾问费。且甲方如果在委托期限届满后6个月的保护期内与乙方介绍的意向投资人或目标投资人进行交易,同等视同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成功,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投资款5%的佣金。

4.6如乙方推荐的投资方以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名义代持投资甲方的股份,则甲方仍应就该部分款项支付相应的融资顾问费。乙方应提供相应的委托代持协议书备甲方查阅。

4.7甲方在与其他财务咨询协议内容不冲突,且条件相同情况下,并乙方有能力的前提下,有义务让乙方来选择提供后期的融资服务的优先权。

4.8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相应的融资顾问费。如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可依据佣金的当时银行利息标准收取违约金。

4.9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可将本融资项目的资料安排上传至乙方运营的“阿甘筹众”网站以获得更多投资人约见机会;甲方并将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有关账户注册及资料上传事宜。


第五条费用安排

5.1经乙方推介、撮合最终促成的融资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投资金额(此总投资金额以投资人和甲方订立的投资协议为准。但若实际到账金额与投资人和甲方订立的投资协议所约定的总金额存在差额,则以投资人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的 5%作为融资顾问费。该等费用应为甲方在融资款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若融资款分期支付,则甲方需在每期融资款到达甲方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比例顾问费。

5.2若乙方拟将上述融资顾问费按甲方本轮融资估值转为持有甲方相应股权,经甲方、乙方以及投资方三方协商确认后,则甲方应给予相应安排,该等股权将计入本轮融资出让的股权总份额。

5.3乙方接受上述服务报酬的银行账户为:

账户名称:上海甘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桥开发区支行

账号: 03481300040052170


第六条 保密义务

6.1甲乙双方承诺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对方的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但下列商业信息除外:

(1)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商业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非因乙方或甲方的行为、疏忽或责任,而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商业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在本协议签署后,由经授权的第三人合法透露给乙方或甲方的商业信息。


第七条 纠纷解决

7.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一致同意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其他

8.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6个月,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并在协议结束后有6个月的延长保护期。

8.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8.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上海甘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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